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

“水不是生命所必需的,水才是生命” 

 

介绍

 

3 月 22 日:世界水日

1/ 库存
• 十分之三的人无法获得安全管理的饮用水服务,十分之六的人无法获得安全管理的卫生设施。
• 至少有8.92 亿人继续露天排便。
• 80% 家庭中无法在现场取水的家庭中,妇女和女童负责取水。
• 1990年至2015年间,使用改良饮用水源的世界人口比例从76%增加到90%
• 水资源短缺影响了超过40% 的世界人口,并且预计还会增加。目前有超过 17 亿人生活在用水量超过可用量的河流流域
• 24 亿人缺乏厕所或厕所等基本卫生设施
• 人类活动产生的废水超过80%排入河流或海洋而没有得到任何治理
• 每天有 1,000 名儿童死于不良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导致的可预防疾病
• 从河流、湖泊和含水层抽取的所有水中约有 70% 用于灌溉
• 与自然灾害造成的灾害相关的死亡人数中有 70% 因洪水而死亡

水是满足所有人需求的普遍正义的一个要素。

水资源的获取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即使从全球角度考虑,水也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也不是经济价值为零的商品。

大多数可用水(近 98 %)不能立即消耗或用于灌溉,甚至不能用于工业用途,要么是因为盐含量太高,要么是因为它以冰淇淋的形式出现。

此外,水库的自我补充能力(特别是地下水)远远不及不断增长的开采速度。
经济方法和人权于是相遇,因为与其他人权、尊严和公平的联系有助于促进水权。
中断、无理拒绝提供供水服务,甚至水价不成比例的上涨都被视为侵犯这些权利和水权。
水不是自然分布的资源:
– 自然供给的不平等;
– 工业化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之间、城市和农村部门之间的需求差异;
– 气候变化给水的分配和使用带来了问题。
所有国家必须共享水。

联合国具有激励作用,各国必须制定立法文本,使所有人都能有效获得水。

如今,世界上 40% 人口面临着水资源短缺:干旱、洪水。

让我们停止破坏水道,停止取水:让我们动员解决方案、创意、创新、基础设施投资,增加资金需求,以实现水卫生

气候变化的挑战使得获得饮用水的挑战变得更加重要。
 获得水已成为国家和国际层面的一个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
 即使在水管理和卫生的经济方法框架内,获得水也必须人性化。

2/ 的演变 国际法:从国际水法到水获取、包括管理的国际法 环境水

20 世纪,国际法逐渐被要求涵盖航行以外的活动。

例如,1923 年《若干国家关注的发展水力公约》以及 1997 年通过的《关于将国际水道用于航行以外目的的法律公约》考虑了以下经济活动:水力发电和工农业用水。

因此,国际监管的主要棱镜是跨界水道,并且仍然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到该领域的国家领土限制。
因此,主权意味着在水等资源管理中采用单边主义,严格来说是国家的领土属性。
因此,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受到国际水法的监管。

然而 :

由于淡水稀缺,这一国际规则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考虑到对这一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

 将环境因素纳入水资源管理始于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联合国会议最终宣言”)。

 的 环境水管理伴随 水的商业化程度提高:水已成为一种经济价值,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名义确保可持续管理。

3/ 是否存在获得水的权利?

什么是获取水的权利?

 水权可以定义为确定水的法律制度、个人可以获得的权利以及保护水力资源应采取的手段的一套规则
(J.-L. Gazzaniga、X. Larrouy-Castéra、P. Marc 和 J.-P. Ourliac,水法,Litec,2011 年,第 5 页)。

 获得水的权利是以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得可靠的饮用水卫生服务的权利:必须被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

 承认个人享有饮用水的人权:普遍获得饮用水

我将讨论以下想法:

1/ 促成获得水权作为一项人权出现的文本

2/ 这是一项基本的、神圣的、不可克减的权利吗?

3/ 这是经济权利还是人权?有矛盾还是和解?

4/ 水作为自然资源的地位如何? :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人类遗产还是公共利益?问自己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您的身份决定了您的访问权限。

四.有问题的

按照经济法的逻辑,难道我们不应该在水的私人管理和水的私人管理之间达成和解吗? 保护 获取水的权利,以及私人水管理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水是一种被开发的自然资源,因此存在环境保护问题)?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获得水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和具体的运用,并成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权利,受到自主认可或与其他基本权利相联系。

困难在于在不同的水方法之间找到平衡:水管理的经济、社会、环境方法。

水:商品还是服务?

国际贸易中的水怎么样?
如果国家受益于过大的增值幅度,那么获得饮用水的基本人权还能存在吗?

内部:各国如何确保在其境内进行水资源管理以实现公平和平等的获取?

各国如何管理调水?这些转移存在吗?世贸组织规则是否适用?
换句话说,水进入了国际贸易领域吗?获得水和加入世贸组织

水的经济价值、所有人获得水的权利(非经济利益)与国家或私人行为者的经济利益的协调仍然可以使国际水法在其文本范围内具体适用。认可度是毋庸置疑的。

 

水法会议

请随意阻止我在线预约的日期。我会在约定的时间联系您

Maître Zakine 是一名法学博士、讲师,从事环境法研究

她在法国各地提供咨询和工作。

(视频、电子签名、在线支付)。

一、水问题带来的挑战

获得水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目标:协调经济(A)、环境(B)和人类利益。

A. 水可以被赋予某种地位吗?

1. 水:共同利益/共同遗产:服务于共同利益

水的经济资格伴随着非经济资格的出现,例如“公共利益”、“人权”和“人类共同遗产”。

那么水的现状如何呢?
只有一种状态吗?
赋予水的多种状态共存是可能还是不可能?
人的地位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无主物)的共存,是否与可归因于水的经济利益的概念不相容? (这个问题将在II B中研究)。

 

 

饮用水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

穷人和赤贫者寻找水源,却没有。他们的舌头因口渴而干渴。我,以色列的上帝,不会抛弃他们。我要使山上有江河,使山谷间有泉源。以赛亚书,41,17-18。
随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于1999年和2003年出版的两本书,关于公共物品概念的争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层面,提出了“全球公共物品”的概念。

按照萨缪尔森(20世纪经济学家)的经典定义,商品被定义为公共的、全球性的,对其的利用对所有人都有利,并且在使用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不可排他性意味着一个用户排除其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成本很高或不可能。非竞争性是指当一个人使用一种商品时,他或她不会阻止其他人使用它。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共和全球利益的概念基于共同利益的概念和国际社会集体利益的存在。

公共物品是所有人使用所必需的,因为它们旨在满足社区认为必不可少的需求:获得水。

国际法中的“人类共同遗产”理念旨在超越国家主权原则,确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各国已将这一资格用于位于其管辖范围之外的资源。

当有关资源超出国家管辖范围时,有时被称为“人类共同遗产”(水道)。

*水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资格在一些特定的法律框架中得到认可:

– 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 2001 年 10 月 17 日通过的《欧洲水资源宪章》取代了 1968 年《欧洲水宪章》,确认水是共同遗产。

《欧洲水宪章》是第一个文本 正确的 国际环境组织确立了以下原则:

“水无国界,水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使用后的水返回自然环境时,不得影响后续使用;水资源管理应在自然流域的框架内进行,而不是在行政和政治边界内进行;这种管理需要国际合作

人类每一代人都为子孙后代拥有地球资源,并有责任确保这一遗产得到保护,并在使用时谨慎使用。 »

– 2005 年日内瓦湖地区水大会期间通过的《日内瓦湖地区水宪章》也将水视为人类的共同利益。

 因此,善的概念 公共和全球与法律相关 人在水中。

*作为成文法律学科,国际环境法是第一个将水视为人类共同遗产要素的文本:

环境最初受到保护不仅是因为其神圣性,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

这里的人类是指过去、现在和未来几代人。

根据 1982 年《世界自然宪章》的序言,“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依赖于自然系统的不间断运转,而自然系统是能源和原材料的来源”。

国际法还通过《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通过,促进了饮用水的获取。

“各方有责任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了今世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第 3 条第 1 款。

20 世纪,某些双边公约已经开始限制这种单方面的水资源占用。它们提倡同时、统一和负责任地用水,是某些“利益共同体”的起源,例如禁止建设新的基础设施来改变沿岸国家的供应。

关于格兰德河水域的公约(1906年,美国接受了关于流向墨西哥的格兰德河水域的公约,在两国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和关于使用国际水道的纽约公约用于非航行目的的国际水道使用法完美地证明了这一点(联合国大会于 5 月 21 日通过了《用于非航行目的的国际水道使用法公约》) 1997)。

在法国:环境立法者多次澄清,用水权不再是绝对的个人权利,特别是通过 1984 年所谓的“捕鱼”法,更何况是 1992 年的水法,第 1 条其中 1 将水资源纳入国家共同遗产。

2. 水:公共利益:也服务于公众利益

经济权利委员会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 社会的 2002 年 11 月 29 日关于水权的文化文件首先确认水是一种“公共物品”:

“水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它对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水权对于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至关重要。这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先决条件。委员会继续注意到,水权的行使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普遍被剥夺。超过十亿人缺乏基本供水,数十亿人缺乏足够的卫生设施,这是水污染和水传播疾病的主要原因»

第 15 号意见想要强调水的人权与该资源的公共性质之间的联系。

水是一种常见的东西,是一种全球共同利益(res communis),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不能被侵占的。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以获取和使用水。
因此,只有用户权利可以存在,但当局可以对其进行监管:
《法国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有些东西不属于任何人,但其使用为所有人所共同。强制性法律规定了享受它的方式。

公共利益的概念是由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 20 世纪 50 年代系统化的,尽管这个概念有其历史渊源于 18 世纪作家的思想,例如亚当·斯密,他旨在证明“公共利益体系”在公共利益方面的优越性。 “自然自由”胜过“商业制度”。

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国际法中没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这取决于国家法律。

根据《国际公法词典》的定义,“公共物品是属于国家的财产”。

水作为公共物品属于国家是根据国家内部法来定义的。

之所以提及国内法,是因为“习惯国际法尚未建立确定国家财产构成的独立标准。

因此,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概念必须根据国内法进行分析。

在水领域,收集、分配和净化服务历来都是公共的。

此外,自然河流公共领域由属于国家的河流和湖泊组成。

集体利益、以服务为基础的普遍利益的存在,往往是赋予该服务“公共”特征的要素:与水相关的服务成为所有人均可获得的公共服务,其特征是。自由访问和非歧视原则。

组织饮用水的分配以及废物和雨水的收集和处理是各市政府的责任。市政当局的水和卫生设施能力是一项工业和商业公共服务:由国家电力公司(私人运营商)管理或委托给国家电力公司(私人运营商)

因此,水是所有人都可以获得的公共产品,由国家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进行管理。

3. 水作为公共服务?

水只能是集体占有(水属于社区,在不同使用者之间分配)或个人占有(每个所有者可以自由地、自由地使用流经他的土地或在他的土地上涌出的地表水以及地下水位于他的土地下)。
因此,可以设想对水资源的拨款,但是以法律甚至判例法规定的众多限制的形式。
原水私有制的想法甚至得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认可。
在一项著名的判决中,它认为土地所有者因享用井水作为饮料的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精神损害:“他们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的一部分(欧洲法院)。人权,Zander 诉瑞典判决,1993 年 11 月 25 日,申请号 14282/88,第 27 段。)
例子:在墨西哥和加拿大,人们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即水是国家的财产。在玻利维亚,2000 年 4 月发生叛乱后,不得不取消将盖丘亚印第安人使用的水资源转让给科恰班巴一家私营公司的计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信使,2000 年 12 月)。
水是一种公共资源,私人侵占是不被允许的。
社会团体或宗教常常反对出售被视为上天恩赐的原材料“水”。
一些公司拒绝接受配水可以成为利润来源的观点,并且反对与供水服务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浓缩。
他们认为,投资者或管理者不能以牺牲用水者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超额利润。
在普通法中,有一个古老的基本必要性原则,根据该原则,提供基本服务的垄断者收取的价格不得超过公正合理的价格(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
水的“商品化”以及将水定性为具有私人性质的经济商品,通常会导致水资源在最有利可图的用途之间进行分配。
水的商品化不利于所有人,特别是那些无力支付费用的人获得水。
只有满足基本需求后才能考虑出售水权。
商业逻辑不能渗透到水中。

 它必须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逻辑,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导致水的商品化。

4. 水,一种私人物品:走向水的商品化?

通过强调水的经济价值,突出了水的定价问题,认为这是避免浪费的解决方案。

因此,对于一些人来说,水的“商品化”对于应对水资源短缺和需求增长是必要的。

 获得水、人权和市场法能否和谐地结合在一起?

 公共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能否协调一致?

• 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通过的 1992 年《赫尔辛基公约》的《水与健康议定书》(1999 年):

“水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因此应以可持续且最可接受的方式将这些不同的价值结合起来进行管理。 »

• 2017 年 3 月启动的“水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2018-2028)将帮助国际社会实现人人获得水的目标:

为生命(人权)服务的自然资源,必须正确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目标),并考虑到某些经济参与者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 水是否是一种商品,容易被挪用并因此商品化?

“商品的概念与“可以成为贸易和市场主体的可移动物品”相关:瓶装水。

• 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并未赋予水特定的地位,但新的趋势仍然有助于使其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法中出现了明确承认水的经济价值的趋势,并且一些法律文书强调对其作为经济商品的资格采取排他性方法。

因此,1992 年 1 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都柏林水宣言》的原则 4 指出,“水具有多种用途,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应被视为一种经济商品。

大型调水工程:水可以被国家视为商品。

大宗输水问题

国际大宗调水可以被描述为一国大量取水,通过运河或管道改道将其内容物转移到另一国。

近几十年来,这些水利工程中又增加了海上大宗调水工程。这些国际转移可以由不同的行为者(无论是否为国家)进行:涉及私营公司的州际条约或国际合同。

水现在有价格了。

关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水的适用,这三个政府于 1993 年颁布了以下法令:《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为任何一方的天然水资源设定任何权利。 […]湖泊、河流、水库、含水层、流域等自然产生的水。既不是商品也不是产品,不在商业中出售,因此,现在和将来都不受任何商业协议条款的约束。
(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政府关于水资源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声明,1993 年)

如果水也被视为如此,那么世贸组织的多边协定,特别是管理货物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管理服务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因此适用。

我们将研究这两项协议在水管理方面施加的限制。
国家之间大量水转移的存在强化了水作为商品的逻辑。
交换已经以州际条约或可能包括私营公司的国际合同的形式进行,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水价归属的背景下进行的。
此外,将水纳入世贸组织贸易体制有一个具体的切入点,即“环境商品和服务”:成员们提议将水服务纳入后者。
一些国家回顾了维护其公共政策目标(普遍服务、服务质量)的权利。
GATS 的序言还规定“成员有权监管其领土内的服务供应,并在这方面引入新的法规,以实现国家政策目标”。
 留给各国的回旋余地将允许它们签署国际散装调水合同。

 然而,有些人拒绝这样做:
例如,2000 年框架指令指出,水“不是像其他任何商品一样的市场商品,而是必须受到保护、捍卫和对待的遗产”。
2008年,欧洲议会宣布“水对于生命至关重要,代表着一种共同利益,不应被简化为一种简单的商品”。
1992年《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都柏林水公约》规定了类似的方法:因为水具有“经济价值”,所以应该“将其视为一种经济商品”;但文本继续说,“承认获得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条件的基本人权”也是“必要的”。
 最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里约,1992 年)允许各国和国际或区域组织将其转变为商品:“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基础是水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社会和经济资源。经济好。

 当前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危机肯定会加速这一进程

B. 水管理和环境

自然资源的开发:获得饮用水的有效手段

该自然资源的管理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的经济管理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需要对水和废水处理进行负责任和可持续的管理。

与人类消费水 (EDCH) 质量相关的指令 98/83/EC 是欧盟境内保证 EDCH 质量的相关法律工具。该指令第一篇规定的目标是“通过保证人类健康和清洁,保护人类健康免受 EDCH 污染的有害影响”。

2020年12月23日发布的新饮用水指令:

– 改善所有人获得水的机会(饮用水指令第 16 条)
基于 TFEU 第 192 条第 1 款的指令,该条规定了水力资源管理的投票,该条款参考了 TFEU 第 191 条:
"1. 联盟在环境领域的政策应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
– 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 保护人们的健康,
– 谨慎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二.从对人权的承认到其具体运用

先前的问题:水 获取水的权利:自然权利吗?
1/ 自然法独立于现行的实在法,根据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家的观点,自然法是唯一值得尊重的规范。
自然法的支持者认为,它将汇集理性发现的、基于人类本性而不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不可改变的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法不一定是可执行的,因为社会可能没有对其进行规范。
这一可反对性术语指的是 个人可以向当权者主张的权利 :我们将回到 II B 中的权利主张概念。
因此可以想象一个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是一项自然权利,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基于人类的本性,每个人都有共同点,没有水就无法生存。

A. ……的权利的出现和承认就足够了吗?

1. 不同的惯例和法律框架

水权和卫生设施权是基本人权,在一些国际和区域条约以及某些国家的国内法中或明或暗地得到承认。

1.1.欧洲框架

关于人类消费水 (EDCH) 质量的指令 98/83/EC 是欧盟境内保证 EDCH 质量的相关法律工具。

该指令第一篇规定的目标是“通过保证人类健康和清洁,保护人类健康免受 EDCH 污染的有害影响”。

新的饮用水指令于2020年12月23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改善所有人获得水的机会(饮用水指令第16条)

该指令还响应欧洲公民的倡议,通过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采取措施,特别是确定无法获得饮用水的人及其供应的替代解决方案,解决所有人获得水的问题。 ,并推广公共场所饮用水的使用。

但要考虑到获得水之间的必要协调

国际水获取法的参与者:

非政府组织

1.2.国际框架

联合国:规范激励的作用:联合国发挥的主导作用
联合国大会于 2010 年 7 月 28 日通过第 64/292 号决议,承认获得优质水和卫生设施是一项人权:

“认识到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对于充分享受生活和行使所有人权至关重要。”

国际上获得水的权利源于生命权,正如它对生命至关重要一样。
因此,它以这项不可克减的神圣权利为基础,正如它有助于其有效适用以及健康权等其他权利的适用和行使一样。

但对这项权利的承认是否已经与其他权利融为一体:

–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已于2002年就这一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 人权理事会关于人权和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决议,特别是关于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的2008年3月28日第7/22号决议和2009年10月1日第12/8号决议,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2002 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 条关于适足生活水准权和第 12 条关于健康权)和文化权利),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文书承担的与公平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相关人权义务的范围和内容的报告,以及受指控的独立专家的报告审查与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

自 1977 年以来,多项政府间宣言都宣布了水权。

特别是,《都柏林宣言》(1992 年)认为“承认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充足卫生设施的基本人权至关重要。 »

《21 世纪水安全海牙部长级宣言》设定了目标:

“让所有人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充足的饮用水,过上健康和富有成效的生活”。

它认识到获得水和卫生设施是“对健康和福祉至关重要的人类基本需求”。

部长们还决定考虑“穷人和最弱势群体的基本需求”。尽管“权利”一词没有出现在通过的案文中,但不言而喻,政府有责任确保“必要”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相应地,每个人都有权以有限的水量获得这种满足。

– 生命权

– 人的尊严权

– 卫生权利

– 与贫困作斗争

– 参与权和信息权:《阿鲁斯公约》:水权包括公众参与和获取信息的问题。个人必须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并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当局或第三方可获得的有关水、供水服务和环境保护的信息。

– 应对健康危机

1977 年在马德普拉塔举行的联合国水会议上,国际层面首次明确承认水权。在这次会议上,各国宣布“所有人,无论其发展阶段、经济和社会地位如何”。社会状况下的人有权获得数量和质量符合其基本需求的饮用水。 »

联合国决议引用了大量文本:

– 《世界人权宣言》:第 25 条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六条规定了生命权,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报告,里约热内卢,1992 年 6 月 3-14 日,

–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报告,伊斯坦布尔,1996 年 6 月 3 日至 14 日

– 联合国水会议报告,马德普拉塔,1977 年 3 月 14-25 日

–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报告,里约热内卢,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必须确保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权“受益于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设施、电力和供水方面”(第 1 条) 14,第 2 段)

– 《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必须通过“提供营养食品和清洁水,同时考虑到自然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来对抗疾病和营养不良(第 24 条第 2 款)。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1949 年 8 月 12 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 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有关妇女权利的议定书中,各国承诺确保妇女获得饮用水(第 15 条)并规范家庭废物的管理、加工、储存和处置(第十八条)。在《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中,他们承诺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儿童提供安全饮用水(第14条第2款)。

从那时起,水权就根据以下定义而存在:“水权包括为每个人的个人和家庭使用提供充足的、可实际获取的且价格可负担的水”。

2002年,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情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ODESC)通过了第15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定义了水权和各国的相关义务。

在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首先承认水权是受《公约》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委员会认为,“水权对于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至关重要。这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先决条件。这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先决条件。”

2002 年,在国际淡水年前夕,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施情况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定义了水权和水权。各国的相关义务。

委员会随后给出了水权的定义,该定义在当今国际法中具有权威性:水权是“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得充足供应、安全且质量可接受的水的权利,满足每个人的个人需求”。和家庭用途。”

委员会还强调了获得卫生设施的重要性,指出“确保获得适当的卫生设施不仅是尊重人的尊严和 私生活,也是保护饮用水供应和资源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

水务机构为促进获得饮用水和水卫生而采取的国际行动。

尽管如此 :

然而,在这一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没有具体说明卫生设施权是一项自主权利。

国际法院将反过来在其自己的判例中采纳“利益共同体”的概念(1949 年 4 月 9 日的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最初认为:某种形式的国家间团结的出现限制了主权主义对水资源的渴望,这将有助于人们获得水资源。

然而,对这些判决的因果研究表明,国际法院并未赋予水权任何真正的自主权。它只是使其更接近环境人权以及人权的普遍性。

这些文本仅仅提及人类的需要,并不为签署国规定任何义务,也不为个人的利益开放任何主观权利(所谓的《纽约公约》第 10 条第 1 条和第 2 条)国际水道。)

2017 年 3 月启动的“水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2018-2028)将帮助国际社会实现人人获得水的目标。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计划

自主权还是与其他基本权利相关的权利?

***

这组案文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国际获得水的权利是否是一项自主权利,不一定与其他人权联系起来才能得到承认?

将其确立为一项自主权是否会对这项人权的具体运用产生影响?

因为如果我们问自己这个问题: 正确的 国际获取水权的存在,不仅要回答文本是否框架并规定这一权利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了解这一国际获取水权是否能够在以下领域有效和具体地适用:世界。

 

B. 自治权的具体运用

行动计划、目标……

但如果你不坚持的话,目标就毫无价值。

允许获得水的人权的出现的人权的共存和相互依存是否排除了国际上获得自主用水的权利的承认?

 国际用水权的出现取决于各国在民主治理框架内具体有效地运用这一权利。

问题 :

参考 IA) 4° 部分:

获得水的权利是否属于受市场法约束的人权?

国际水权不会影响水市场的利益吗?

这种对市场规律的服从是否一定会损害国际用水权的具体运用?

如果生命权、人的尊严权、禁止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所引起的获得水权的需要之间能够与步行法相协调?

水是否应该处于市场逻辑之外?

换句话说,如果能够协调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呢?

 

具体措施:

尊重水权的义务意味着国家不得干预水权的行使:消极义务

例如,禁止各国中断供水、分配不安全的水或以不成比例或歧视性的方式提高公共管理水的价格:对时代的积极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

保护水权的义务意味着国家必须防止跨国公司等更强大的第三方干预水权的行使。

例如,各国必须监测水质,保护最弱势群体免受工业污染造成的水污染,或防止私营公司供水价格上涨。

落实水权的义务意味着各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其人民的水权和分配水,特别是在发生干旱时。

禁止歧视:

保证男女不受歧视地平等行使水权的义务意味着各国必须打击在获取水方面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

例如,各国必须制定政策,保证受歧视的妇女和儿童、偏远农村地区的人们、难民、寻求庇护者等平等获得用水。

地域义务:

与其他人权一样,水权也意味着国家的域外义务。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而言,各国必须尊重其他国家行使水权;他们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本国国民或其管辖下的公司侵犯个人的水权。

只有当水仍然是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时才可能进行调解吗?

不可能使水成为私人物品

如果水获得私人物品的地位会发生什么?换句话说,如果水仍然掌握在私人行为者手中会发生什么?国际用水权能否得到具体、有效的运用?

水将会从作为无主物(res nullius)的状态转变为私人物品(即占有的对象)。

如果是这样的话,国际用水权就永远不可能真正实现。

它将停留在识别和包含在文本中的阶段。

我们必须反对这种共同利益的商品化。

已经提出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了解水资源管理是否应将其纳入国际经济治理机制,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对于一些人来说,这种包容性可能有助于合理和可持续的水管理;对于其他人来说,将水纳入商业协议的想法相当于将这种资源出售给私营公司并使其成为竞争的对象,从而损害国家及其人民的利益。

可能偏差的例子:“塔恩河的水战”:Slaveta水品牌所有者达能想要开采地下水:农民担心被剥夺水源

工厂是否有权抽取地下水?

为什么私营公司有权开采这些水?这不违背水作为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的地位吗?

为什么国家接受公共供水私有化?

一些答案

• 水管理必须私有化,而不是水资源私有化

然而 :

尽管人们认识到水的经济价值,但实践表明,这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方面并不往往优于其社会、环境和文化方面。

此外,当涉及到上述大规模调水时,各国相当不愿意将其视为可以定价的商品。

必须将获得水资源作为国家的一项积极义务:经济效率和道德必须协调一致

这是指联合国2010年决议:

“呼吁各国和国际组织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资源、建设能力和进行技术转让,以加紧努力,提供人们能够获得和负担得起的饮用水和卫生服务。全部。 »

• 债务权的需要:然后我们从获得水的自由转向公民主张的债务权。

《环境法》第 210-1 条:旨在有效落实水权的拟议法律尚未取得成功。

 获得供应服务和债务权利的自由,因为管理和供应系统是由私营公司管理的,人民必须能够不受限制和不受歧视地从中受益:那么我们就跨越了获得服务的自由和权利宣称

该法律规定公共当局在实施保护水资源的法律制度方面承担多项义务。

他们还需要进行干预,以促进获得饮用水,并且在农村地区不能剥夺用户对许多国家他们所必需的水源的权利。

普遍公共供水服务:无论供水服务的管理形式(管理、租赁、特许)以及私营公司在这项服务中的作用如何,公共当局都必须对供水服务进行控制,并确定由此产生的义务公共服务:用水权的具体运用。

他们必须检查水的质量、卫生程度、服务的连续性、短缺时的管理、规范的内容、定价、用户参与和工程融资、扩建和修复。它们还可以在告知用户并培养他们不浪费水的愿望方面发挥有用的作用。

各国承担的义务的一些例子:
– 改善优质饮用水的供应
– 保护水井和饮用水源; – 保护网络集水区;
– 防止饮用水资源枯竭;

– 保护分布式水的微生物和化学质量; – 提高服务连续性;
– 扩大配送和卫生网络;
– 安装公共供水点、公共水井和公共喷泉、公共盥洗室和免费卫生保健区
– 公共场所的自动关闭水龙头;浴缸/淋浴
– 独立供水、水净化、水再利用和循环系统;
– 各个水箱的配水和其他中间方法;
– 推广廉价措施,使水更安全;
– 创建和实施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新供应和卫生技术;
– 雨水的收集和利用;
– 个人卫生系统或用户群体的使用; – 发生短缺或灾害时的紧急供应和互助;
– 因贫困而无法缴费时的紧急供电;
– 减少水损失和浪费
– 监控、维护和修复网络,减少泄漏; – 对抗联系
– 流量限制器以避免切割。
– 修复有缺陷的卫生设施造成的泄漏,特别是廉租住房;
– 安装节水器和消耗较少水的装置;
– 消费者信息、浪费意识和水支出。
– 更好的网络技术和经济管理(防止泄密);

– 禁止过高水价:道德、平等、重要资源

 

公共或私人水资源管理和卫生系统

• 水由此成为一种服务:这是否与国际用水权相矛盾?如果国家管理水资源以允许所有人使用,则不会。

水管理构成公共服务:公共卫生服务

• 这样,获得水的权利就成为一项合同权利,但这与作为一项人权的获得水的权利是矛盾的吗?

 

 

用水权 zakine 会议

结论

作为一项人权的国际用水权是否不依赖于国际水法来更好地协调跨界水域?

即使各国在其水的内部管理中将水作为一种服务或商品化的对象,也有必要制定合乎道德且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允许具体获取水并充分利用这一国际人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属于不可减损的人权范畴,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尊严权。

国家间国际合作的义务
国家间团结的国际义务

经济和非经济利益之间的协调不得以工业利益的名义损害水资源的获取。
然而,鉴于气候变化和迫在眉睫的水资源短缺,实业家会不会抓住这个问题,将水变成商品,进行投机,从而加剧水危机?

那么有一天,关于获取水的国际法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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