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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8 日

用人单位:警惕解雇原因!

一旦雇员因非自身原因拒绝雇主提出的修改其劳动合同的建议,解雇即构成经济原因解雇。 (关于最高法院社会法庭2020年5月27日第18-19.605号判决)为了加强团队凝聚力,优化运营流程,某公司决定按业务领域和业务领域重组公司的商业活动。不再按地理区域划分。因此他建议 雇员修改其雇佣合同,即他的职位和他的报酬。后者拒绝了。然后,雇主因个人原因解雇了她的雇员,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终止其雇佣合同的原因并非她本人所固有的。该公司在解雇信中表示,并没有遇到任何现金流困难,只是希望保持竞争力。因此,解雇理由是员工本人固有的,是无效的。最高法院还指出,不能考虑因个人原因而解雇,也不能在经济解雇程序的框架内考虑。事实上,雇主并没有为经济困难或维护公司竞争力的愿望提供理由。因此,最高法院将解雇定性为没有真正和严重原因的解雇:“通过这样的裁决,虽然其结果是,雇员拒绝修改雇佣合同的原因在于雇员的愿望”雇主重组公司的商业活动,并且没有声称这次重组是经济困难或技术变革的结果,也没有声称重组对于维护公司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公司,因此解雇没有真正和严重的理由,上诉法院在 2016 年 8 月 8 日第 2016-1088 号法律之前的措辞违反了《劳动法》第 L. 123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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