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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加班举证责任共担!
关于最高法院社会法庭 2019 年 10 月 2 日作出的判决(上诉号:18-10.684)
《劳动法》第 L. 3171-4 条规定,如果存在与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数量有关的争议,雇主必须向法官提供可能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间合理的要素。员工。
在实践中,要充分评估辩论中提出的证据,需要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员工必须提供完成加班的基本证明:表格、在特定时间发送的电子邮件、表格、日记、允许检查日期和时间的屏幕截图等。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员工没有加班。
在这种情况下,一名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
上诉法院以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该雇员的上诉。
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雇员不能仅以证据不足为由而驳回其请求,而且举证责任不仅由雇员承担。雇员也对雇主。
高等法院批评主审法官没有解释该雇员制作的加班汇总表。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必须保持最新的加班时间汇总表,并使用所有证据来证明加班时间是否已完成。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你的官司会更容易获胜。
Cécile ZAKINE 公司坚持认为,在任何领域(过失、加班、休假、纠纷等)的员工关系框架内,必须保护自己免受书面侵害,并且 支持雇主和雇员的管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
高等法院批评主审法官没有解释该雇员制作的加班汇总表。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必须保持最新的加班时间汇总表,并使用所有证据来证明加班时间是否已完成。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你的官司会更容易获胜。
Cécile ZAKINE 公司坚持认为,在任何领域(过失、加班、休假、纠纷等)的员工关系框架内,必须保护自己免受书面侵害,并且 支持雇主和雇员的管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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