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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原谅的过失诉讼:如果法官减少损害赔偿,雇主应向谁要求偿还已支付的款项?

关于最高法院民事法庭作出的判决,第 2 庭,2019 年 6 月 20 日,第 18-18.595 号,发布在公告中。

由于雇主无视安全义务而造成不可原谅的过错,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基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然后转而向雇主索取分配的金额。
最高法院必须决定的问题是,当雇主胜诉并减少应得的损害赔偿金时,雇主应该与谁联系以获得多付款项的补偿。

在本案中,根据民事法院作出的判决 社会保障 (后来成为 TGI Pôle 社会),Caisse Primary d'assurance santé des Landes 直接向职业病受害者支付损失赔偿金,并向雇主 Gascogne papier 公司追回这笔款项,该公司的过错已被承认是不可原谅的。
公司遵守规定并偿还了该基金。
然而,上诉法院做出的两项判决减少了赔偿金额。
因此,该公司不得不对 Caisse Primaire d'Assurance Maladie des Landes 采取行动,收回多付款项。
因此,该公司实施了一项程序,以获得多付款项的报销,并下达了一项命令,目的是扣押并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的基金出售。
最高法院批准上诉法院承认,如果雇主在基金要求偿还款项时多付了款项,则有权利用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再次要求偿还,该判决减少了与补偿相关的金额。
根据法院的说法,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构成了可执行的所有权,允许雇主采取行动并对基金发起扣押和出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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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fa 房地产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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