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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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没有最高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规定的权利或所有权的居住者
关于最高法院第三民事庭 2019 年 7 月 4 日的判决
提醒一下,《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保护 尊重私人生活的权利 和家庭,其中包括尊重个人家庭的权利(甚至是职业家庭,例如自由职业成员的办公室或内阁)(欧洲人权法院,巴克诉德国,第 31 条;欧洲人权法院,尼米茨诉德国,§第 29-31 条)。
第 8 条旨在保护个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免受任意干涉,并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及其通信。
如果该条款保护个人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那么它还意味着,根据该公约第 8 条第 2 款,国家采取措施,以保证 尊重权 “家”(欧洲人权法院,Novoseletsky v. 乌克兰,§ 68)。
公共当局必须确实尊重和执行业主的权利。
因此,国家当局未能为了业主的利益执行驱逐公寓的命令,被认为构成违反国家根据第 8 条承担的积极义务(ECHR,Pibernik v. Croatia,第 70 条)。
从这个意义上说,欧洲法院 权利 of Man 已经裁定,无视法院认定所涉占用行为不正常而下达的强制驱逐令,继续占用个人财产违反了第 8 条(欧洲人权法院,Khamidov v. Russia,第 145 条)。
在这种情况下, 业主起诉驱逐几名非法占用其土地的人。初审法官批准了他们的请求,但占领者决定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确认了蒙彼利埃上诉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的判决,内容如下:
“但考虑到这一点,驱逐是唯一能够让业主完全恢复其对非法占用财产的权利的措施,由此导致的对占用者房屋受到尊重的权利的干扰,该权利受到《公约》第 8 条的保护。考虑到侵犯财产权的严重性,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不能不相称;正确地认为,财产权具有绝对性质,任何对他人财产没有权利或所有权的占用均构成明显的非法扰乱,使业主能够通过简易程序驱逐占用者。
因此,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业主的裁决,使他们完全恢复了对其财产的权利,而这与尊重财产的权利又不相称。 私生活.
即使该程序已得到严格遵守,但若使针对非法占用财产的人启动的驱逐程序无效,则将构成违反欧洲人权法院要求成员国强制执行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权利的行为。财产。
欧洲人权法院第 8 条的规定引导法官平衡不同的利益:一方面,最贫困者的住房权(即使他们是没有权利或所有权的居住者)与财产权相对,另一方面,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财产权。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一样,做出了一项裁决,注意不要以不相称的方式侵犯没有权利或所有权的居住者的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但同时表明自己成为合法所有者财产权利的保证人。
此外,一旦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威胁,法官就会像走钢丝的人一样开始采取平衡行动。
至关重要的是,律师将《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款纳入其著作中,并使用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证明特别具有指导意义。
我获得了欧洲和国际法 DESS 学位,我会毫不犹豫地用欧洲法和国际法来丰富我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