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解雇情况下的重新分类义务
因经济原因解雇是指雇主因一项或多项非雇员个人固有的原因而解雇雇员,这种解雇是由于抑制或改变雇佣关系或雇员拒绝对雇佣的基本要素进行修改而造成的。合同,特别是由于经济困难、技术变革、为维护其竞争力而需要进行的公司重组或公司活动停止而导致的合同。
关于重新分类的义务,《劳动法》规定:
“只有在完成所有培训和适应工作后,才能因经济原因解雇雇员,并且不能在该公司或该国其他公司的国家领土上的可用职位上对有关人员进行重新分类。该公司所属的集团,其组织、活动或经营地点确保全部或部分人员的转移。 […]”。
无论公司的员工人数或受经济裁员影响的员工人数如何,此重新分类义务均适用。
该义务在就业保护计划的框架内也有效。
重新分类要约必须在启动解雇程序之前提出,因为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解雇员工。
必须已向雇员发送具体的书面建议,因为雇主必须尽一切努力尝试对雇员进行重新分类。
这 一般条件 法律规定并有判例法支持寻找符合重新定级义务的职位。
当公司是集团的一部分时,可以在位于国内的其他机构的层面上寻求重新分类,并且可以扩展到位于国外的机构。
此外,请注意,重新分类要约必须涉及与雇员所从事的同一类别的工作或具有同等报酬的同等工作,但也可能涉及较低类别的工作,但须获得雇员的明确同意。
关于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提供有效履行其重新分类义务的证据。
请记住,雇主在执行雇佣合同时负有忠诚义务。 将他与员工联系起来的工作.
员工可以接受重新分类建议,并且不会宣布解雇。
相反,如果雇员拒绝一项或多项提议,雇主可以因经济原因解雇。
最后,如果雇主没有遵守重新分类的义务,解雇可能会被重新分类为没有真实和严重原因的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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