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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忠诚义务也适用于雇员之间!

关于国务委员会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判决(n°408644) 受保护的雇员,即该人的代表,在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滥用雇主向他提供的计算机工具,目的是输入另一名雇员的专业电子邮件。国务委员会认为,这种欺诈性入侵行为违反了雇佣合同规定的忠诚义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而且事件发生时雇员并不在工作场所。他是 因不当行为而被解雇 雇主因其受保护雇员的身份而获得劳动监察局的授权后。因此,被解雇的受保护雇员对这一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因此管辖权属于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权),而不是最高法院社会庭。
国务委员会裁定如下:“雇员在履行其雇佣合同之外发生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成为因行为不当而被解雇的理由,除非该行为反映了有关人员缺乏对本合同所产生义务的认识。该雇员在执行其公平合同时犯下了不公平行为,并且未能履行该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职业义务。这并不是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次因不忠行为而制裁受保护雇员。根据 2015 年 3 月 27 日的判决,国务委员会确认因受保护雇员利用其授权时间从事另一项专业活动而违反忠诚义务而被解雇(CE ,2015 年 3 月 27 日,第 371174 号, JSL,2015 年 5 月 13 日,第 387-7 号)。因此,忠诚义务超出了代表雇主执行的实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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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fa 房地产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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