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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3 日

电子信件和员工私生活,让雇主头疼!

关于最高法院社会法庭 2019 年 10 月 23 日作出的判决(上诉号:17-28.448) 该判例法凸显了法官在雇员权利和雇主合法利益之间找到公平平衡所面临的困难。一个 员工与工作学院交换过 通过他的即时消息传递与经理私生活相关的内容,但使用他的专业计算机。她因严重不当行为而被解雇。为了证明其决定的合理性,雇主引用了以下事实:这些评论没有附带“个人”一词,因此被认为具有专业性质。上诉法院宣布,即时通讯信息并不违法,因此判定解雇不公平,并判令向被解雇员工支付各种费用。另一方面,初审法官认为,搜索私人性质的信息的行为构成了欧洲人权法院第 8 条含义内的对私人生活的侵犯,该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尊重他们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信件。”法官指出,在这些消息中发现了该雇员的私生活要素,这一事实使得推翻这些消息具有职业性质的证据成为可能。这些消息通过它们所包含的元素而成为一种性质的消息 私人受到尊重权的保护 员工在工作场所的私生活和通信保密。换句话说,出现了对所述消息的私人性质的推定,这给了它们更大的保护。雇主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坚称该雇员的信息具有专业性质,因为这些信息没有附带“个人”一词。
最高法院就是这样验证上诉法院的立场的,裁定来自个人电子邮箱的消息与雇员为满足其活动需要而发送的专业消息不同,属于通信保密范围。该判决确认了欧盟法院在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 Barbulescu 判决中的立场(ECHR,gr.ch.,2017 年 9 月 5 日,第 61496/08 号,Bărbulescu 诉罗马尼亚:JurisData No. 2017-) 016884)。这项裁决为员工信件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对于雇主来说,保护雇员的信件仍然是一个真正令人头痛的问题,他们不再知道如何根据自己有权或无权阅读的内容来定位自己。如果我们以 Facebook 上的消息为例,我们可以想知道,法官的决定的波动是否不会使雇主陷入某种法律不确定性,法官的评估是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进行的。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在 2018 年 9 月 12 日的判决中指出(Cass. Soc. 2018 年 9 月 12 日,n°16-11.690),评论在一个封闭的 Facebook 帐户上传播,只有有限的人可以访问涉及私人性质谈话的人员得出结论认为,他们的发表不构成严重不当行为。最高法院在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判决中已经确认了在封闭的 Facebook 帐户上交换的对话的私密性。法官推断雇主通过另一个人的手机访问这些帖子的事实员工“对该员工的私生活进行了不成比例且不公平的攻击”(Cass. Soc. 2017 年 9 月 20 日,第 20 号) 16-19.609)。判例法似乎显然有利于通信的保护。因此,如果雇主希望使用雇员的私人消息,即使该消息是从他的专业计算机发送的,雇主也必须保持警惕,否则可能会因不公平解雇而被责令支付各种费用。尽管雇主必须依据客观、具体的事实来解雇雇员,但并非所有证据都被视为合法。这 塞西尔·扎金内阁 在与员工信件相关的问题上为雇主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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